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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合理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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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家鼎眼珠一转,便知道是怎么回事了,肯定是杜二妞的爷爷杜达隐把自己要买房子的事情说出去了。这位乡正,是来借着这个名义送礼来了。

价值一百二十贯的宅院,那可是相当于人民币六十万元!现在只要五万元,还不到十分之一的价格,这也太划算了吧?不买那才是傻子!

等等!萧家鼎心中暗想,他为什么要用这么便宜的价格卖给自己一栋宅院,还不是因为自己后面有唐临?虽然外面都在传自己是唐临的亲信,可是唐临究竟是怎么一个人,自己其实一无所知,甚至都不知道他是谁。面对这样一个伯乐,自己这匹“千里马”可得摸准了再出招,要是他是个贪官,那自己贪便宜买下这低价宅院自然不会有太大问题,要是他是个清官,而且嫉恶如仇,痛恨腐败,那只怕知道了立马就会一脚将自己踢开,甚至还要踩上一脚。那样一来,大好前途可就全泡汤了。

一子走错,满盘皆输,这样的昏招自己可不能出。贪小便宜很可能要吃大亏的。只要自己攀好唐临这棵大树,还愁前面没有“钱途”?

他想到这里,又斜眼看了看这鲁乡正,他这小小乡正居然有这么大的一处豪宅,而且能几乎是赠送一样的卖给自己,可见这乡正该有多么富啊。单单靠他乡正的工食银那是打死都修不起的,只怕很有可能是贪图了多少民脂民膏!这样的人给你送钱,只怕后面紧接着就是要从你身上捞取好处了,那灾难可就不远了。

想到这里,萧家鼎马上板着脸,义正词严道貌岸然道:“告诉你,我是个清廉的人,不贪不腐,别在我面前来这一套!”说罢,背着手就要走。

鲁乡正显然愣了一下,脸有些红,眼珠一转,又赶紧追上来,赔笑:“要是萧执衣觉得贵了,还可以少一些的。”

萧家鼎一听,他显然以为自己装腔作势是还想压价,便站住了,面如严霜,学着现代电影里政府高官作报告的模样,语重心长的样子道:“搞这些歪门邪道是要不得滴!同志!”说罢,重重哼了一声,大踏步走了。

鲁乡正和鲁书吏愣在了那里,他们自然听不懂萧家鼎后面那“同志”一词的意思,面面相觑。

萧家鼎一边往里走,一边有些肉痛。妈的,眼睁睁看着五六十万就这么长翅膀飞走了,当清官还真是不爽。

他转念又一想,之所以不爽,是自己太穷了,要是自己现在有万贯家财,妈的还在乎他这点小钱?说来说去,还是穷!

看样子必须把如何赚钱提到议事日程。尽快赚让自己富起来。可是如何赚钱呢,总不能再来搞个什么以诗会友吧?那也赚不到大钱,还容易给人嚣张的印象。

种辣椒?当然会赚钱,这一点他非常肯定,但是一来现在没有地方种,二来要让其他人喜欢吃辣椒用辣椒,也肯定有个过程,这个过程只怕还短不了。——接收新鲜事物总是需要胆量和时间的,所以,短时间只怕靠不上这个发财。

想了一路,也没想到什么好办法。萧家鼎回到了县令的签押房,县令还有没有来,屋里只有书童文砚。萧家鼎道:“你去主簿那里,把吴海东承办的案件的卷宗都找出来,把里面的判词拿来我看。”

衙门刑房承办的案件,层层报批之后,交付执行,案件的卷宗就要归档。这个卷宗的档案管理工作,是由衙门的主簿负责的。

文砚答应了,正要出去,又被萧家鼎叫住了,低声道:“这件事情谁也不要说。”

“是!”

文砚走后,萧家鼎这才开始看新的案子。他已经不想再看以前的判词了,因为他怕发现里面有什么错误,那可就两难了,还不如不看,眼不见心不烦。反正已经看过了一些,心里也多少有数了。

他拿起的第一个案子,仔细看了一遍,不由得又皱起了眉头。这个案子很简单,某人骑马路过案犯家的田地,不知道怎么的,马惊了,冲入了田地里,将青苗踩了个七零八落的。案犯是个泼妇,当即拦住了他,让他赔一大笔钱。那人说没有这么贵,但是案犯挡住去路哭着闹着满地打滚。那人又有急事,只得给了她。回去之后觉得自己太冤了,就到衙门告状。结果经过差役调查,那也踩烂的青苗远远不值那么多的钱。他索取的钱财折算成绢是五匹。于是,差役便以坐脏罪将案犯泼妇抓回了衙门。

刑房的书吏的草拟判词是按坐脏罪判处笞五十。赃物退还原主。层层报送,到了萧家鼎这里。

唐律里的坐赃罪很奇特,现代刑法里并没有相对应的罪名,倒是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很象,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理由,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财物。就像这个案子这种情况,那泼妇的青苗被人骑马踩了,属于侵权受害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她多要了超过实际损失的钱,这个超出的部分就属于坐赃。要受到刑罚处罚。

唐律对很多民事行为,也是使用刑事处罚的手段来处理的,这个坐赃罪就是其中之一。最高刑可以判徒三年!

案件的定性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坐赃按照唐律的规定,只要不是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对方交出多于损失的赔偿,而是双方私下达成这个多赔的协议,那给予的和接受的都要处罚。给予的人,要按照接受的人减轻五等处罚,本案中便要处笞一十。同时,多给的这些钱就属于赃款,要没收入官。

具体到本案,处理错误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只抓了这个索要的人治罪,没有抓那个给钱的人治罪。另一个错误的地方,便是赃款的处理,判词是要交还原主,而按唐律,则应该没收入官。

萧家鼎没有直接改,他想尽可能的跟下面的书吏交换一下意见,让他们知道以后这种案子应该怎么处理。同时,还要让差役去把那个给钱的人也抓来打屁股。

所以,他站了起来,正要去刑房,忽然又站住了,接着琢磨这件案子。这案子不就是个不当得利吗?要是在现代,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多陪一点少赔一点都没有什么。当然,赔得太多了也有失公平。另外,这种不当得利怎么能没收充公呢?应该还给原主啊。现在,自己却要把这个原本合理的判决改成一个不合理但是符合唐朝法律的判决,有这个必要吗?

他又坐了下来,接着思索这个案子该怎么办。

赃款处理倒是比较好办,他记得赃款没收的规定是规定在《唐律疏议》里,而这玩艺是在两年以后才出台,所以,这种情况是否该罚没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个就这样判也不能说是违法。可是前面这个怎么办?《永徽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与者,减五等。”就是说必须要对给钱的人减轻五等处罚。这可怎么办?真的要把这个可怜的人抓起来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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