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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章 律师辩论比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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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女律师正文卷第一百三十八章律师辩论比赛黄一曦记得以前听说过一件事,一个朋友好几年没关心政治了,有一天突然考试,时政题里面,他几乎都不会,写了一些万金油的话,领导嘛,把在台上的大佬轮流填,问答题嘛,把临上场背的那一段最近老大的谈话抄了一遍又一遍,事后他得意洋洋地说,“哪怕全不对嘛,改卷的老师也不敢打叉,肯定会给个一两分的。”

说起来真是无耻,听说那次他的成绩还合格了。

不过人家能这样子,也是一种本事,做为反方三辩四辩,他们俩毫不吝啬地为这位正方一辩热烈鼓掌。

正方一辩也频频鞠躬,他对自己的开门红或者说是下马威的效果也十分满意。

李军教授等掌声稍歇,方开口,“下面我们来听听反方一辩宋丽丽律师是如何破题立论的,时间也是三分钟,请。”

宋大律师深吸一口气,胸前波涛汹涌,气壮山河般站了起来,然后尖声道:“领导们、评委老师们、各位同行们,正方一辩的论点十分明确,不得不说……”

台下一片懵懂,全都听愣了。你个一辩开宗明义确立论点就行了,赞扬对方个毛啊?显示你个大度量呀,法律上谁不知道对方的论点是大多数人同意的观点,不然怎么会写在正方上,你同意也不用公开表示呀。

商洛宇千年不变的脸上终于有点裂缝,心里这个后悔啊。当时他觉得相比黄一曦,康明扬的思想活泼,灵活应变来说,宋丽丽的表现有些呆板,便普通话很是标准,所以把宋丽丽安排在第一辩的位置上,不求她有功,但求无过。

没想到一开场,她就叛变呀,这还没真正开始呢,就要崩盘啊这是?商洛宇三人面面相觑,要是现场有条地缝,会毫不犹豫地钻进去!

还好宋丽丽不是没眼色的,她原本以为,先表扬一下对方再呈述自己观点更能加深大家的印象,显示已方的大度,可现在,后果好象HOLD不住。

宋丽丽赶紧往回圆,“是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容侵犯,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还必须存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既不具备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以权换钱的客观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张三不具备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体现为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收受财物与其职务便利具有对价关系。

本案中张三的主观态度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王五提出请托前,张三只是建议李四收,到底收不收,李四说了算。第二阶段,王五提出请托后,张三立马表明:“你去用,我不要!”无论是哪个阶段,张三都不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还好还好,宋丽丽后来的陈述虽不出彩,但也中规中矩,黄一曦等人放松下来,尤其是康明扬,已经拿纸在擦汗了,他感觉比自己上去发言还累。

按照这个辩论赛规则,双方阐述完自己的观点后立刻进入自由辩论阶段,但第一轮的自由辩论由各方二辩和三辩轮流,接下去才自由发问。

“反方一辩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

宋丽丽发完言后,正方二辩立即站起,火力全开,乘机追击:“张三做为李四的上司,和李四有利益关系,李四所收取的利益是他明示同意,且他也为王五谋取利益,该利益不能实现并非他主观原因,而是客观不能,受贿罪基本解释得非常明白,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所以,张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主持人出声后,康明扬迫不及待地站起来,将刚才宋丽丽没有说清楚的客观要件着重阐述:“张三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从案件事实来看,张三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答应帮忙;第二,拒绝收钱。

我方不否认张三存在帮助他人的行为,但是,纵观整个案件,收受他人财物,并且占有和使用的是李四,张三并没有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缺乏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

所以说,张三答应帮忙,全为朋友情谊,与金钱无关,与受贿无干。我们不能因为张三肩负房管处处长的身份,就机械得得出李四收钱等同于张三受贿的结论。”

康明扬最后以柏拉图的《理想国》第179页名言定论,“柏拉图说过,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而在本案中,张三利用职务便利固然有错,但是,无视张三主观上的不想收、客观上的没有收,这更是错上加错。”

不得不说,这挺学院派风格,一下子把黄一曦拉到大学和于秋并肩作战的情景,只是此时不容她开小差,但她的士气一下子激昂起来。

正方三辩个头很大,声音也嗡嗡的,在发表辩论意见时,他表现的有些激动,身体都要探出桌子了,眼睛也瞪得又大又圆,象铜铃一样。

他看着黄一曦,仿佛她就是张三一样,不得不说,挺有震慑效果的,“受贿罪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而所接受的利益也不只是用于自己身上,也包括用在家属或者第三人身上,李四本身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与王五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同时又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李四既是受贿罪的主体。张三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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