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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些搏击类的专业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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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有意将对方扔下拳台。

3.6.2技术犯规

3.6.2.1消极搂抱对方。

3.6.2.2消极逃跑躲避对方攻击。

3.6.2.3用手抓住围绳进攻对方或不正当地利用围绳或立柱。

3.6.2.4用膝攻击对方腰带以下部位(用膝攻击对方裆部按侵人犯规3.6.1.2处理)。

3.6.2.5处于不利状况时要求暂停。

3.6.2.6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语言或有其他不服从裁判的行为。

3.6.2.7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3.6.2.8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3.6.2.9教练员严重违反规则。

3.6.3犯规处罚的执行

3.6.3.1对不服从裁判、违反规则或出现不正当比赛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场上裁判员有权决定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3.6.3.2给予“劝告”或“警告”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向运动员和边裁判员示意指出该犯规动作。

3.6.3.3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必须征得裁判长同意。

3.6.4.犯规处罚措施

3.6.4.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3.6.4.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6.4.3一方受罚失分达6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分。

3.6.4.5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的资格。

3.6.4.6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3.6.4.8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分数记录、胜负与名次

4.1比赛的局数

4.1.1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连续进行两场比赛时,可安排进行3局的比赛)。

4.1.2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2分数记录

4.2.1边裁判员应如实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每场比赛的基准分为100分,每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的运动员可得100分,另一方运动员应得比100分少的分数。

4.2.3计算分数的具体方法:

4.2.3.1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录表,按得分标准统计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计算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及得分的差额。

4.2.3.3用100减去得分差额的得数,即为不占优势方的运动员得分。

4.2.4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最后得分相等,加赛一局,加赛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据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4.2.4.1体重较轻;

4.2.4.2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4.2.4.3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术;

4.2.4.4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术。

4.3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布为胜方。在没有运动员犯规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或两名运动员受伤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或两名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继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运动员应判为胜方。

4.4优势胜利

4.4.1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告对方为优势胜利。

4.4.2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因对方被强制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4因对方被取消资格而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格。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5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无胜负中止比赛

由于重大客观原因(如比赛场馆遭损坏、停电或特殊天气原因)致使比赛无法继续进行,场上裁判员应宣布中止比赛,该场比赛成绩无效。由争霸赛管委会另行选择比赛时间和地点。

4.6名次的评定

4.6.1当比赛为淘汰赛时,直接决出名次。

4.6.2循环赛名次的确定:运动员每胜一场比赛得3分,负一场得0分。按累计得分确定最后名次。

4.6.3如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4.6.3.1在循环赛过程中总获胜局数多者名次列前;

4.6.3.2累计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3累计受劝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4平均体重轻者名次列前(以体重记录为准)。

第五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5.1裁判人员的组成

裁判长;副裁判长;场上裁判员;边裁判员3人或5人;计时、记录员

5.2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检录员;现场医务监督

5.3裁判人员的职责

5.3.1裁判长

5.3.1.1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安排裁判组的具体工作。

5.3.1.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

5.3.1.3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

5.3.1.4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5.3.1.5场上裁判员有特别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5.3.1.6每场比赛因运动员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争霸赛管委会。

5.3.1.7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5.3.1.8每场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

5.3.1.9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

5.3.1.10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5.3.1.11审核、监督和宣布比赛成绩。

5.3.1.12向争霸赛管委会递交每次比赛的书面总结。

5.3.2副裁判长

5.3.2.1协助裁判长工作,并负责编排和检录工作。

5.3.2.2负责编排每场秩序表。

5.3.2.3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5.3.2.4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5.3.2.5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5.3.2.6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5.3.2.7负责护具的准备与管理。

5.3.2.8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5.3.2.9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裁判长。

5.3.2.10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5.3.3场上裁判员

5.3.3.1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5.3.3.2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5.3.3.3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5.3.3.4根据规则赋予的权限判定临场比赛的有关事宜。

5.3.3.5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5.3.3.6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5.3.4边裁判员

5.3.4.1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5.3.4.2每场比赛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5.3.5计时、记录员

5.3.5.1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5.3.5.2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5.3.5.3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的次数。

5.3.5.4记录并计算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5.3.5.5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5.3.5.6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5.3.5.7每局赛前5秒钟鸣哨通告。

5.3.5.8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5.3.6现场医务监督

5.3.6.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

5.3.6.2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5.3.6.3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查。

5.3.6.4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5.3.6.5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5.3.6.6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裁判长提出停止比赛的建议。

第六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6.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设主任1名委员2名或4名。

6.2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有关规定

6.2.1仲裁委员会在竞赛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6.2.2接到申诉后,应即时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6.2.3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立即进行处理。

6.2.4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其他人员无表决权。仲裁结果必须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6.2.5作为复审的录像只能是仲裁录像,不得以其他录像作为仲裁依据。

6.2.6仲裁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员具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6.2.7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应维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可以改判。

6.2.8仲裁委员会作出改判决定时,应同时向争霸赛管委会提出对负有责任的裁判人员进行处理的建议。

6.2.9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6.2.10除仲裁委员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改变裁判结果。

6.3运动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内容,必须是裁判针对自己的直接的不公正裁判行为。

6.4运动员如果对不公正裁判行为进行申诉,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

6.5每场比赛的申诉抵押金为2000元。如申诉正确,全部退回;如申诉不正确,抵押金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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