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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五、意料之外的结局与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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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3号

申请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沈志,组长。

本院于1996年9月11日裁定宣告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经审理后,本院以(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比例为5.891%,并中止本案的破产程序。清算组就本案清收回部分破产财产,现提请本院确认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经审理查明:截止债权申报期满之日,共有11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获确认的债权总额为l791263.5元。本次清收回破产财产总计1100000元,均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土地合作项目的投资款。本次需优先拨付的清算费用为389820元,其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1520元,聘用人员工资138300元,审计费用50000元,清算组报酬200000元。提存10512.48元,用于公告等项费用开支。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699667.52元,分配比例为39.06%。

本院认为:清算组在对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清理、清收和分配过程中,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清算组提请认可追加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来昆有限公司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中庭

审判员蔡晓欢

代理审判员曾波平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一松

夏天看后,觉得当初的主办法官张中庭已署理为审判长,原来的书记员成为代理审判员,其余组成人员并无变化。不管怎么说,能执行一点钱回来,还是好的。于是,夏天签了字。正准备离开时,杜小姐问道:“你知道卜一定的联系电话吗?”

夏天知道卜一定也是债权人之一,便回答说:“我们分开差不多十年了,开始的时候,他是东躲西藏,电话早就联系不上了。”

“那好吧!”杜小姐例行公事地说完,夏天离开了地王大厦。

半年之后,夏天按照市中院民事裁定书的分配比例,获得了追加分配款三万多元。而因当年夏天遵从王显耀意愿将湖贝金融服务社投资给杨或然牵头的“小铲岛石块销售项目”的310万元中的20万元申报在该破产案债权之列,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也按比例获得了七万多元的追加分配。

可以这样说,这次迟到的分配,在当初案件执行难的现实条件下,不失为法院的一次积极尝试。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张中庭——这位长得稍显矮小,其貌不扬,看似老实本分,当年在庭审中颇能听得进当事人意见与建议的主办法官,在本案办结不久,即被市反贪局专案人员从其工作岗位上带走,专案人员在现场检查其办公室时,在其抽屉里搜点出现金六万多元。此事在全市传开后,人们对他经办的案子做了不少联想。就拿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案来说,疑窦也不少:这家公司应该破产吗?它汇划到清水河公司的投资款,在第一次分配时也向债权人交待过,当初为什么拿不回来,而历经近十年后却又柳暗花明?还有,一个案子前后分别聘请了两家律师事务所、一家审计师事务所,拿回来的110万元,用于律师、审计的费用与工资支出竟高达38万元,占追收财产的34.5%,这不能不说多少有点夸张。究竟里面有什么猫腻,局外人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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