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门子俩表兄弟,檀道济原先还承两人的情,对两人不忍痛下杀手,这下才知道当初的妇人之仁几乎害了自己,那知县大人一看就知道不是好货,现在被他抓住了自己的把柄,檀道济一不做二不休,直接买通了提刑司的官员及下面的狱卒,在门子俩兄弟的饭菜中下了迷魂药,当夜将两人在狱中下黑手就地处决了。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最高一级叫做路,中级为府、州、军、监,下级为县(包括一些县级的军、监)。与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宋代最高统治者接受了唐代毁于方镇的教训,在地方诸路不设一元化的最高长官,而是实行分权而治的策略,在诸路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司,由文臣担任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军政并兼任所在府州的知府、知州,习惯上称为“帅司”。又设转运使司,负责漕运、监察等事务,习惯上称为“漕司”。这种局面持续到真宗时,又在诸路设置提点刑狱一司,派文臣,或同时派文臣与武臣共同掌管地方刑狱之事,习惯上称为“宪司”。王安石变法开始后,为保障新法实施,又在诸路设置提举常平司,主管仓储、调运、赈济等事务,习惯上称为“仓司”或“庾司”。到了徽宗朝,表面上的富庶与祥和使上下都误以为王朝到了一个鼎盛时期,于是又在各路设置提举学事司,掌管兴学之事。
路分中的诸司长官,原则上各司其职,没有主从之分,也就是说,一路中军民政事,由经略安抚使去管,用不着转运使、提点刑狱和提举官插手;一路中的漕运之事,经略安抚使也无须多问;至于刑狱之事,亦由提刑去管,他司充其量知晓而已,处置权仅在宪司。当然,遇有重大事件,诸司长官联合办理,那是个别情况。这种设置造成了路分诸司长官都是方面最高长官,同时又都不是独揽大权的最高长官,各司所属之事,直接对中央负责,哪一方面发生了问题就拿哪一司长官是问。宋代统治者的这一策略,果真有效地避免了唐代节度使有能力割据一方,与中央抗衡的弊端。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在扼制方面割据的同时,却又造成了诸司推诿、责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缺憾。如果说唐代毁于藩镇割据,那么宋代最终是毁于尾大不掉的繁冗机制。)
檀道济知道这件事远远没完,当知县大人第二天堂而皇之的到府造访后,他知道自己的麻烦最终来了,以前的门子仅仅属于一个甩不掉的牛皮糖,而这个知县大人则是一只彻彻底底的吸血的虫子。
“听说道济兄颇有经商之财略,我这个穷知县这些年还赶不上成都府的一个小小的吏胥,听说此人田产跨连州郡,岁收课租十万余石,甲第名园几半吴郡,不知道道济兄能否将生金的门路告知一二?”
(中央政府的胥吏,只给予极为微薄的俸禄,而地方州县吏干脆“无常俸”,不给任何报酬。这是因为宋代把充作吏员作为百姓为国家服役的方式之一,要求他们义务为国奉献。一般官与吏的比例是1:20,国家不肯给吏员发放俸禄,实际上就是默许他们蚕食百姓,其代价就是社会底层的败坏。宋代政府对胥吏群体的管理和约束是相当严厉的,规定胥吏一旦犯罪,即处以重法,其严厉程度过官员阶层数倍。宋代中前期宰执大臣官风相对较好,特别是北宋中前期,像包拯,富弼等高级大臣多能“以天下为己任”,贪赃枉法者很少,那些吏胥也不敢乱来。北宋末期诸帝特别是宋徽宗带头破坏宋初一系列良好制度。宋代皇帝下诏,要经过中书门下诸衙门审核通过才能执行,但宋徽宗“御笔手诏”行事,既不与中书省商议,又不交中书舍人起草,也不经门下省审覆,而是亲笔书写后直接交付实行。宋徽宗本人滥用皇权,贪图享受,恣意妄为,干出不少劳民伤财之事。同时在他的治下,对官权的约束也受到破坏。宋朝旧制,宰相一般不是一个人,而是由参知政事和宰相组成的一个集体。北宋末年,蔡京独相13年零11个月,成为两宋历史上第一个权相。北宋末年的大面积腐败,根源实在于权力的恣意滥用。宋徽宗重用宠信的蔡京、王黼等“六贼”,“六贼”公然卖官,每一个官职均有定价,甚至在科举殿试时名次亦可通过行贿而得。)
檀道济心下一阵冷笑,不动声色的反问道:“只是此法过于凶险,万一不慎,大人恐泥足深陷,背负一世骂名尔,不知道大人敢不敢冒此风险?”
知县大人火急火燎的问道:“有几成利。”
“一本万利。”